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动物疫情检疫的主体。
草案明确官方兽医是指具备法定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草案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针对检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可以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要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对于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草案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明确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条件,确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注册程序,并规定执业兽医必须参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